詞條
詞條說明
對稅務管理員的定義,目前主要有兩種流派。即,一派將稅務管理員定義為是指基層稅務管理機關中從事稅收管理工作的稅務人員。而另一派則將稅務管理員定義為是指基層稅務機關中分片(業)從事稅源管理的稅務人員。稅務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它的意義在于:有利于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加強征收與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正常的
停業、復業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通常為停業前1個星期)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過1年。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填寫《延期復業申請審批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延
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一)開立銀行基本賬戶;(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四)領購發票;(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六)辦理停業、歇業;(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管理規定:1、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一般情況下從事工商行業者稅務登記由國稅辦理
稅務登記的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和外出經營報驗登記。開業稅務登記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
公司名: 星河(天津)企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聯系人: 宮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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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天津河西大營街道亞太大廈1904-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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