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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風險物質識別與評估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為規范和指導化妝品安全評估工作,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組織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起草了《化妝品風險物質識別與評估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現將起草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2021年,《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相
一、如何區分精油相關的術語定義?答:根據GB/T 26516-2011《按摩精油》和QB/T 4079-2010《按摩基礎油、按摩油》的規定:(1)精油 essential oil從植物原料經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所得的產物:——水蒸餾或水蒸氣蒸餾;——柑桔類水果的外果皮經機械法加工;——干餾。注:隨后用物理方法使精油與水相分離。(2)凈油 absolute浸膏、花香脂或香樹脂經在室溫下用乙醇提取后所得
為進一步規范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生產經營者行為,引導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整理了化妝品注冊備案工作發現和化妝品業界反映的問題,并依據我國現行化妝品法規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逐一進行了解答。 問:進口產品原包裝上標注了我國法規禁止標注的內容,如產品宣稱中有“抗炎癥成分”表述等,注冊或備案時應當如何申報? 答:進口產品原包裝標注內容不符合我國化妝品法規相關要求的,首先應當結合產
普通化妝品備案申請表中分類編碼項下功效宣稱類別如何選擇?答:依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五條“化妝品應當根據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所列的功效類別進行選擇”,即普通化妝品應在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所列的除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以及新功效以外的功效類別中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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