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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跡檢驗一般分為手印(指紋和掌紋)檢驗、足跡檢驗、工具痕跡檢驗、槍彈痕跡檢驗、特殊痕跡檢驗。我們重點是針對手印痕跡進行檢驗。手印(指紋與掌紋):提取當事人手印樣本,不要用普通印泥(或印油),要用手印**印油。提取指紋時,應將每個手指的左右側面、指尖、指肚紋印盡可能完整提取。痕跡鑒定—指印的檢驗1、對檢材(指印)的要求1.1被檢指印必須是原件,具備有能反映一定數量的穩定細節特征的指印。1.2檢材殘缺
印章:又稱圖章,通常由印面和用于執掌的印柄構成。按照其用途可分為公章、名章、**章等;印章是用不同材料制成的,形狀、大小各異的,在印面刻有公民名個人姓名或法人、組織名稱以及附加圖案的,用于在文書上蓋印作為文書真實性標記的印模。印文:又稱印章章面。是印面結構通過蓋印在紙張或其它介質上形成的反映形象。我們常說的印章鑒定其實主要是指印文鑒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真偽鑒定,即通過兩枚印文之間的形
一、筆跡形成時間鑒定屬于**鑒定中物證鑒定的一種,屬于文書類**鑒定。筆跡形成時間鑒定與筆跡鑒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筆跡鑒定是根據書寫者筆跡的特點,如筆順、連筆、轉折、搭配比例等等,來分析判斷書寫者是誰。它依據的是書寫者的書寫動作習慣。而“筆跡形成時間鑒定”,業內稱為“書寫形成時間鑒定”。它不但可以鑒定出手寫筆跡的產生時間,還能鑒定出打印文書的產生時間。書寫時間鑒定依據的是構成文字的有色顏料,比
筆跡鑒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鑒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并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鑒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鑒定要求,查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征;對檢
公司名: 山東浩德物證**鑒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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