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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妝品備案資料整理環節常見問題之產品檢驗報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篇
一、產品檢驗報告1、備案資料中未上傳檢驗報告。2、產品檢驗報告中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申請表中送檢者未簽字,送檢日期未填寫。3、檢驗報告中檢驗報告變更申請表未加蓋檢驗機構公章。4、檢測報告送檢人(或檢測報告中送檢單位地址)與申請表中境內責任人的相應信息不一致,未提供相關說明。5、檢驗報告中產品名稱與備案申請表中的產品名稱不一致。6、檢驗報告為原行政許可檢測報告復印件,未提供原經檢驗機構確認的配方等資
《化妝品注冊管理辦法》**節 一般要求*二十八條 化妝品注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二)有與申請注冊、進行備案化妝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三)有不良反應監測與評價的能力。注冊申請人**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人**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提交其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證明資料。*二十九條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
為了幫助企業較好地理解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申報要求,本期小編將為大家解析近期產品配方中發現的高頻問題。1、產品配方項下的“生產商”、“自行填報原料安全信息”未填寫。2、申報產品含膜布,產品配方中未勾選“是否膜質載體材料”,未注明主要載體材料的材質組成,未提供其來源、制備工藝、質量控制指標等資料。3、產品配方中有原料為色淀形式著色劑,未在著色劑后標注“(色淀)”,且未在配方備注欄中說明所用色淀的種類。
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是消費者判斷一款產品是否滿足其預期需求并作出購買決策的重要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化妝品功效宣稱的監管要求,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負責,并應在專門網站公布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條例》配套文件對功效類別、功效宣稱評價要求等作出詳細規定,為注冊人、備案人規范功效宣稱提供了依據。明確化妝品功效宣稱范圍。化妝品功效宣稱不應**出化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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